成都山地所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大型科研仪器的使用效率,实现大型科研仪器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避免或减少重复购置,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中国科学院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和所级公共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条财字〔2020〕38号)、《中国科学院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条财字〔2022〕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研究所大型科研仪器,主要包括利用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或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是指研究所管理的所有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大型科研仪器,在不以盈利为目的前提下,实行有偿使用;在满足自身使用需求之外面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以下统称用户)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用户可通过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网络平台(http://samp.cas.cn/)等进行大型科研仪器的在线预约和使用。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实行研究所、公共技术中心两级管理模式。
第五条 研究所成立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开放共享领导小组”)。开放共享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公共技术中心和条件保障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科研单元、野外台站、计划财务处和人事教育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开放共享领导小组下设开放共享工作小组,作为日常事务处理机构,开放共享工作小组设在公共技术中心。
第六条 开放共享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审议研究所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规章制度,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解决研究所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研究所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考核材料。
第七条 公共技术中心负责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配合研究所做好开放共享支撑队伍建设;
(二)负责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的运行管理;负责研究所大型科研仪器入网审核及管理;
(三)对研究所仪器设备的使用成本进行测算,制定收费标准,配合研究所做好大型科研仪器技术服务费结算;
(四)组织开展研究所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绩效考核。
第八条 条件保障处、计划财务处、人事教育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研究所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相关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条件保障处负责组织实施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规划和大型科研仪器申购,组织开展设备验收、资产出入库、资产盘点等资产管理,配合开展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考核评价,开展大型科研仪器调拨和资源优化配置等;并协助提供大型科研仪器考评工作的仪器资产等相关材料。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大型科研仪器经费的收支管理,并协助提供大型科研仪器考评工作的相关财务数据。
(三)人事教育处负责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技术支撑队伍的岗位配置优化,技术支撑人员的薪酬、评价和激励政策的制定和监督等;并协助提供大型科研仪器考评的相关人事资料。
第九条 仪器管理员是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具体执行者,每台大型科研仪器应确定一名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统计仪器使用时间和服务成效等工作;
(二)制定大型科研仪器的操作规程;
(三)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四)在仪器共享网络平台完善设备信息,审核设备预约、指导测试人员上机或完成样品测试等技术支撑工作。
第三章 网络平台管理
第十条 中国科学院建立了仪器设备共享管理网络平台(http://samp.cas.cn,以下简称“共享网平台”),向用户提供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的信息查询、预约使用、使用统计等相关信息。研究所所有大型科研仪器原则上均应纳入共享网络平台管理。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纳入平台,须向开放共享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由开放共享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进入共享网络平台的仪器,如果故障率高、性能指标落后,仪器管理员应及时维修、维护、升级改造或报废处置。
第十二条 仪器管理员应及时登陆网络共享平台做好包括项目名称、测试内容、使用时间、使用人、收费金额等详细信息的记录。
第十三条 为发挥大型科研仪器在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对条件成熟的大型科研仪器,鼓励本所科研人员、研究生自主操作仪器设备,实行大型科研仪器使用培训制度和持证上机制。预约自主测试的用户,必须经培训并获得“大型仪器设备操作资格证”,并在仪器设备共享管理网络平台提前预约,在仪器管理员同意及指导下方可自主上机操作。上机培训和考核工作由公共技术中心统一组织。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用户可通过共享网络平台查询设备运行状态,采用网络线上预约仪器。仪器管理员在预约审核时应优先考虑研究所内的测试申请。
第十五条 用户与仪器管理员确定预约时间后,应严格按照预约时间进行测试,在使用仪器过程中,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和卫生。测试结束后,仪器管理员须做好使用记录登记,明确具体收费金额并请用户确认。
第十六条 仪器管理员应重视及做好数据统计工作,及时收集设备预约情况、使用情况、维修维护记录、设备运行状态和成果统计等数据信息。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收费管理参照《成都山地所公共技术中心收费管理办法》和《成都山地所公共技术中心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仪器管理员负责提供大型科研仪器考评的相关材料,其中包括:仪器年度运行机时、年度共享机时、年度服务收入、支撑课题信息及典型案例、用户评价、以及产出的相关成果等。
第十九条 依据考评结果及获得的开放共享后补助经费,对在开放共享中有突出表现的机组和个人,可适当进行奖励,以进一步提升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使用成效。
第二十条 对仪器使用状况不佳,影响开放共享考评结果的仪器,依据《成都山地所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由条件保障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对限期内没有完成整改的,条件保障处将收回仪器使用权,进行重新调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共技术中心负责解释。